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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薛中興

  • 當事人
    宋牧奇即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41號聲 請 人 宋牧奇即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參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元(60,735元+39,291,34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 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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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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