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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4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41號

聲請人
宋牧奇即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奇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參仟玖佰參拾伍萬貳仟零捌拾元(60,735元+39,291,345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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