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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聲請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漏未提出如下所示之資料到院:

㈠相對人有無積欠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㈡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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