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
- 聲請人
-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阿金
- 相對人
-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柏杉公司)前經股東同意自101 年8 月20日解散,由法定代理人徐阿金擔任清算人,申請臺北市政府101 年8 月21日函准在案,清算中自法院取回擔保金,實際取回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5,188 元,惟上開資產仍無力償還公司負債9,534,535 元,爰依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准裁定宣告破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101 年8 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186984300 號函、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財產目錄、104 年度取字第3353號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匯款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存證信函、102 年度促字第3077號支付命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3 年2 月22日財北國稅信義服字第1020160536號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102 年8 月12日北市稽信義丙字第10240573600號函,聲請人目前資產為3,531,184 元,有第一商業銀行仁和分行函1 份在卷足憑,而其負債金額高達9,534,535 元等情,是柏杉公司資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應堪認定。準此,柏杉公司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柏杉公司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