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74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74號
- 上 訴 人
- 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角嘉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 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 林育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松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來春
- 訴訟代理人
- 彭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角嘉一郎為上訴人台灣知多家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原審訴訟程序中由小林孝至變更為角嘉一郎,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然上訴人於原審已委任林明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授與得上訴之特別代理權(見原審卷第7 頁),雖角嘉一郎未向原審聲明承受訴訟,依前揭規定,上訴人既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尚不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情形,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林明正律師既然受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自有代上訴人提起上訴之權,則應視為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發生在上訴之後,爰由本院依法裁定命角嘉一郎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