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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邱蓮華王育珍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螢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到期日」欄「101年1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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