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72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晉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螢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到期日」欄「101年12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