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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春鈴方祥鴻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之聖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另應就附件所示部分具狀表示意見。

附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應具狀部分

一、上訴範圍是否及於「原審判決駁回新臺幣144,000元自民國102年12月3日起至103年5月21日止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二、提出102年11月27日(102)紹元醫字第130414號函送達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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