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之聖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適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另應就附件所示部分具狀表示意見。
附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應具狀部分
一、上訴範圍是否及於「原審判決駁回新臺幣144,000元自民國102年12月3日起至103年5月21日止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二、提出102年11月27日(102)紹元醫字第130414號函送達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