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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郭賡揚
訴訟代理人
魏存慧
被告
岳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政諺
被告
江繕竹(原名:陳江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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