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矜婷律師
- 被告
-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永順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翰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或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