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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佳音通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詩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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