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 原告
- 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奇壁
- 訴訟代理人
- 曾郁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弘裕律師
- 被告
- 陳世端(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培仁(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浩敏(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 被告
- 黃浩逸(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 訴訟代理人
-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世端、黃培仁、黃浩敏、黃浩逸為被告黃家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家成於本院審理中,於民國106年10月1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法定繼承人為其配偶陳世端及子女黃培仁、黃浩敏、黃浩逸(下稱陳世端等4人),均未於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茲因陳世端等4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陳世端等4人為黃家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