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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6號

原告
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奇壁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律師
複代理人
李弘裕律師
被告
陳世端(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被告
黃培仁(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被告
黃浩敏(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被告
黃浩逸(即黃家成之繼承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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