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林春鈴、蘇嘉豐、歐陽儀
- 當事人楊濟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0號原 告 楊濟榮 安東診所即易次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張太祥律師 被 告 光達國際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金鳳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因財產權提起訴訟,應依法院所核定 起訴時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徵裁判費,此為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3所定之必備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以楊濟榮為原告,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所持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26張、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158,000元支票(下合稱系爭支票)之票據債權不存 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與原告楊濟榮。經本院以105 年度補字第354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158,000元,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後,原告雖據此繳納完畢,且有上開裁定(見本院卷第43頁)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惟嗣又分別於民國105年7月6日、同年月15日 及106年1月9日變更聲明及追加安東診所即易次鈞為原告, 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支票對原告楊濟榮及安東診所即易次鈞之票據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支票返還與原告楊濟榮,如不能返還,應將該等支票票面金額2,158,000元返還與原告楊濟榮;㈢確認被告與原告安東診所即 易次鈞間就如起訴狀原證1、3所示契約(即被告與原告安東診所即易次鈞先後於103年12月26日、104年4月17日所簽訂 二份「設備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前、後契約)之契約關係不存在,並表示就第2項聲明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83頁、第91頁、259頁正反面)。 三、查原告乃因財產權而涉訟,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合併計算之。而查: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既係訴請確認被告對渠等2人(即原告楊濟榮、追加原告安東診所即易次鈞)之系爭支票債權不存在,核屬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之普通共同訴訟(蓋其訴訟標的對於原告2人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尚非固有 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而按此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是原告2人就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訴之聲明 第2項部分,仍維持原主張即訴請被告將票面金額合計之2,158,000元系爭支票返還予原告楊濟榮。則依原告就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158,000元。 ㈡又原告所追加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乃訴請確認被告與原告 安東診所即易次鈞間之系爭前、後契約不存在,且稱該前後契約間為債之更改之關係,而觀諸原告就系爭前契約所得獲客觀上利益即該契約約定之2台設備採購價格計3,000,000元(見本院卷第16頁)、系爭後契約之對價係498,000元(見 本院卷第33頁),則揆諸前揭說明,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0元。 ㈢基上,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158,000元(2,158,000元+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084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之裁判費22,384元後,尚欠29,7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追加之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趙盈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