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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告
張維恭
被告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謝瀚霆
即監察人
江大洲
即監察人
億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惟原告迄未依期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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