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
- 上訴人
- 勇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維德、張淵洲、李勁演、鄭玉玲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