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羅意中
- 訴訟代理人
- 呂智維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幸珂律師
- 被告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財
- 被告
-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壹
- 被告
- 冠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自強
- 被告
- 大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秀芬
- 被告
-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吉
- 法定代理人
- 追 加被告 天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男
- 法定代理人
- 陳賴琴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君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亨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郭佩宜律師
賈佩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1 、2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編號1 、2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告 │裁判費負擔比例│ ├──┼──────┼───────┤ │ 1 │旻洋股份有限│百分之三十九 │ │ │公司 │ │ ├──┼──────┼───────┤ │ 2 │明享國際股份│百分之二十七 │ │ │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