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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賴錦華林禎瑩許峻彬
  • 法定代理人
    王笑梅

  • 原告
    梁馬利
  • 被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馬利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達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訴字第1735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禎瑩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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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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