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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告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成
被告
袁曼英

      林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利息起迄日欄中關於「自104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4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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