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0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蒲瑞嫻
- 被告
- 宏亞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成
- 被告
- 袁曼英
林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 利息起迄日欄中關於「自104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4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