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業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佩頤
- 兼訴訟代理人
- 林俊宏
- 被上訴人
- 管惠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