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 抗告人
- 鑫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又民事抗告狀未據抗告人鑫頂企業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印章,亦應於五日內補正特此通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力歐實業有限公司、林文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又民事抗告狀未據抗告人鑫頂企業有限公司加蓋公司印章,亦應於五日內補正特此通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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