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光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201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