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鋮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昌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恩康診所即張春偉
- 即被告
- 兆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