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31號
- 原告
- 甲00
- 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
- 被告
- 黃榮堯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俊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與訴外人丙00於民國100 年12日24日結婚,被告乃國立中央大學教授及營造管理研究所所長。丙00於101 年8 月7 日起擔任被告之專案研究助理,並為預備就讀博士班而修習被告所開設之課程學分,具有進修學生之學籍身分。101年11月16日丙00受被告以出席學術研討會及工作為由,與被告一同出差前往臺中朝陽科技大學開會,因上午9 時許即已到達臺中,被告便藉詞距開會尚有時間,先至附表一編號1 所示汽車旅館討論開會所需用到之簡報資料,要求丙00隨被告搭乘計程車前往,待公事討論完畢後,竟不顧丙00已婚且有孕在身,突然對丙00強制性交得逞,並恐嚇丙00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嗣後被告更要脅丙00,倘丙00不從,則將前揭性侵害等情告知丙00之家人、使丙00家庭破碎、喪失助理工作、無法取得學分並考取博士班等,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對丙00持續施以強制性交,其後更以其係丙00之老闆、老師之地位,使丙00礙於其權勢與其發生性行為,時間地點如附表一所示。被告上開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及同法第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之行為已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致伊身心受有嚴重之傷害而罹有重鬱症,且伊與丙00之子丁00於102 年3 月2 日出生時,即因被告之行為,導致左頭部血腫且遭受感染引發黃疸及自閉症等症狀。縱依被告辯稱其與丙00僅係辦公室戀情,惟該相姦之行為亦已破壞伊家庭。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95 條第1 、3 項先位主張被告對丙00強制性交及利用權勢性交、備位主張被告與丙00相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予被告之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㈠原告配偶丙00因愛慕先勾引伊,但因雙方均有家庭,故僅有親吻摟抱之親密關係,惟僅係辦公室戀情,並未發生性關係,又兩人間雖有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及卡片等往來,但係屬言論自由之範疇。又原告指控伊強制性侵丙00之日,丙00事後所有行為表現,如發訊息予伊及訴外人姚乃嘉教授之內容、未盡速脫離被告控制、未報警、現實中與伊互動等情狀,均無法被認定其被性侵,丙00有類似創傷症候群,恐係因其子丁00出生後有頭部血腫引發黃疸,後又因原告家中壓力,遂虛構捏造遭性侵等情,且丙00對伊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業經承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是伊絕無妨害性自主之犯行。伊縱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然加害程度實屬輕微,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00 萬元實屬過高,應酌減至至多與訴外人陳月花即伊之配偶對伊與丙00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71 號)之相同金額。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獲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卷第198 頁反面、第199 頁、第295 頁反面):
㈠原告與丙00於100 年12月24日結婚,長子丁00於102 年3 月2 日出生。
㈡被告為中央大學教授及營建管理研究所所長,丙00於101年8 月至103 年1 月擔任被告之專案研究助理,預備就讀博士班,修習被告開立之學分課程。
㈢丙00與被告於103 年1 月8 日在車上對話,其內容如被證6 錄音及譯文(見卷第90頁);原告、丙00及親人於103年3 月19日至中央大學質問被告,對話內容如原證3 錄音及譯文(見卷第19至21頁);103 年3 月22日原告、丙00、親人及被告、陳月花於茶藝館見面,對話內容如原證11錄音及譯文(見卷第164 至182 頁),被告並當場下跪道歉。
㈣丙00曾於102 年10月8 日寄予陳月花如被證9 (見卷第106、107頁)所示之訊息。
㈤原告曾於如原證4 所載時間至心寧診所進行心理諮商(見卷第23至31頁),丙00之心理輔導紀錄如被證12所示(見卷第121 頁),丁00出生後有左頭血腫、新生兒黃疸、疑新生兒感染、疑右腹股溝疝氣、自閉症等症狀(見卷第32、36頁)。
㈥丙00曾與陳月花於102 年9 月14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某咖啡廳見面,對話內容如被證8 (見卷第94至104 頁)所示。
㈦丙00與被告曾有如附表二(本院卷第298 、299 頁)之所示電子郵件、卡片及通訊軟體對話。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⒈原告先位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對丙00強制性交及利用權勢性交,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有無理由?⒉原告備位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與丙00相姦,破壞原告家庭,有無理由?㈡如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 萬元是否適當?就此,本院判斷如下:
㈠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⒈原告先位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對丙00強制性交及利用權勢性交,侵害配偶身分法益,有無理由?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著有判例。再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配偶丙00遭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以強制及利用權勢性交得逞,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此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侵權行為事實,負舉證之責。
⑵原告雖主張丙00自101 年11月16日起至103 年1 月6 日止已發生如附表一所示之57次遭被告以強制及利用權勢性交得逞之行為云云,然於101 年11月16日21時45分丙00尚且發送內容為「Dear E .BB我到家囉!祝寶貝晚上好夢今天很愉快,謝謝你的陪伴」之電子郵件予被告,更於翌日19時53分寄發內容為「今天好嗎?整天都在下雨~感覺天公不作美…不過BB應該還是過得很充實吧!今天Ivy 整個下午都在休息睡覺~後來發現我真的老化了!一直出現咳嗽症狀…只好去給醫生看~不過還是先撐一下~能不吃藥就盡量不要囉~咦~我懷疑寶貝是不是已經中了我的強烈病毒==因為已經有人淪陷…總之!強壯的你要好好保重!哈~晚上早點休息吧!祝好眠好夢好開心> _< YrIvy BB 」等語(見卷第70頁及反面),已與一般遭強制性交受害人畏懼再與加害人接觸,甚至急於撇清關係之反應迥異;且丙00於附表一長達1 年餘期間,竟未有任何報警、就醫採證以尋求協助之舉動,反係持續發送如附表二所示內容親暱之電子信件或手機通訊軟體、卡片,且該等訊息係丙00單方發送,並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丙00係遭被告脅迫所為;而觀之丙00書寫內容,用詞生動自然,語氣親熱甜蜜,愛慕之情溢於言表,顯為一般男女互訴情衷之語句,衡情若係受人脅迫而書寫附表二所示文書內容,諒難如此表達其濃情蜜意,足徵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尚與常情有悖。原告雖又主張丙00係受被告脅迫而書寫上開文書內容以營造兩人間交往愉悅情事,惟原告就此於本院審理中亦未再舉證以實其說,應認其此部分之主張尚屬乏據,要難憑採。
⑶再從被告配偶陳月花發現被告與丙00之關係已逾師生之情,曾因此致電丙00,由丙00於102 年9 月14日邀約陳月花於板橋當面詳談一事觀之,丙00於當次會面中數次低姿向陳月花就侵犯被告家庭一事表達道歉之意,且稱是因為自己對被告愛慕過了頭,並不斷澄清與被告間僅有親吻,別無其他更進一步之關係,更一再保證與被告間不會再有聯繫,且於寒假期間必會辭職,有該次會面之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可查(見卷第94至105 頁);及嗣後陳月花於同年10月8 日以簡訊指責丙00「你覺得你憑什麼可以去侵入別人的家庭,但同時又保有你自己的家庭。你真的很不懂得尊重別人,非常目中無人」時(見卷第106 頁),丙00再度發送「給師母的承諾就是承諾,之前侵犯您的家庭是我的錯,讓師母承受這麼多折磨真的很抱歉,我承認犯錯也親口道歉,…但我真的非常感恩師母願意原諒,我也很珍惜這得來不易的機會,才敢跟師母說絕無其他關係」之簡訊向陳月花求情博取諒解,亦有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畫面附卷可稽(見卷第106 至107 頁反面),依上開談話或發送簡訊之情狀、用詞,顯與丙00所指遭被告長期性侵之情節迥異,反顯丙00與有配偶之人發展出逾越男女之間的矩度後,遭對方配偶發現、質問時,內心有愧、試圖求得諒解之情;況丁00於102 年3月2 日出生時,丙00已知丁00有左頭血腫、黃疸之症狀,有福太醫院103 年12月24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卷第32頁),若係因丙00在孕中遭被告強制或利用權勢性交惡行致丁00受有傷害,丙00自可告知陳月花被告始為加害者,疾聲指責被告對其所施強制或利用權勢性交行為,較諸向陳月花承認其即係妨害陳月花婚姻、家庭之第三者,及低聲下氣請求陳月花之原諒並主動表示要辭職結束與被告在同一工作環境之狀態,更能取得陳月花之同情以達目的,惟丙00斯時仍不將被告對其強制及利用權勢性交之情事向陳月花告知,顯與一般常情有違,難認原告主張丙00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係遭被告強制或利用權勢性交等情為可採。
⑷至於被告固不爭執曾於103 年3 月19日受原告及丙00親人質問「懷孕的孩子你這樣給她糟蹋…你認為我們的家庭很好欺負嗎?教授?教授?你認為呢?你的心!良心在哪裡啊?你有做嗎?我有證據…給我交代啊!你給我一個交代!…看你要怎麼給我們一個交代!我女兒往後的日子怎麼過?她一生已經毀在你手上!」時,答稱「對不起,對不起。」,復於原告及丙00親人再度質問「…她大肚子的時候你這樣強姦她!不管她願不願意她當時是大肚子。…」時,答稱「所以,葉媽媽對不起」等語(見卷第19頁反面、第20頁);嗣103 年3 月22日原告及丙00親人再度與被告及陳月花見面談判時,丙00公公質問「那妳(丙00)有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是在什麼時間點?妳有大肚子嗎?」,丙00答「有」,被告答「我剛才已經下跪了,道歉了!」,丙00公公又追問「我再透露一點給你(指被告)知道,要告你的丙00她現在肚子裡有你的小孩!是他(指原告)的還是你的我不知道,我等她生!」,被告答「對不起」(見卷第181 頁及反面、第182 頁),倘被告並未與原告發生性行為,僅有情感上愛戀,豈有可能不當場立即向原告家屬澄清兩人間並無性行為,以避免原告家屬誤認被告破壞原告婚姻之行為重大,並以珠胎暗結,卻反而頻頻道歉,足見其與丙00確曾於101 年11月16日起至丙00於102 年3 月2 日生下丁00後某日之期間內曾為數次相姦行為。然原告主張丙00與被告為性行為,並非出於自願,係遭被告強制及利用其權勢性交所為,就此部分主張所提出之證據,無非係丙00所為之單方片面陳述,要難遽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⒉原告備位請求權基礎主張被告與丙00相姦,破壞原告家庭,有無理由?被告明知丙00懷孕為有配偶之人,卻與丙00自101 年11月16日起至102 年3 月2 日後某日之期間內曾為數次合意之相姦行為,已如前述;被告雖否認有與丙00為相姦行為,惟丙00曾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715號偵查中證稱被告生殖器附近有一處不一樣的肉塊一情明確,倘被告辯稱與丙00間僅有親吻摟抱,而無發生性行為屬實,丙00豈有可能看到被告該處被衣物遮蔽之贅生肉塊,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 萬元,有無理由?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通、相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且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再者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仍與之通姦,依社會一般觀念,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配偶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自亦得請求賠償。是夫妻一方主張因其配偶與他人通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及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求通姦之配偶與他人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件被告明知丙00與原告為夫妻關係,竟仍自101 年11月16日起丙00懷孕中至丙00於102 年3 月2 日產下一子後為數次相姦行為,嚴重破壞原告與丙00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並因而罹患憂鬱症,有心寧診所103 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及心理治療紀錄在卷可查(見卷第23至31頁),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使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相當之痛苦,揆諸上開規定及判例意旨,其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分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本院審酌原告為碩士學歷,在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任職,104 年之薪資及租賃所得為96萬餘元,尚有坐落在桃園市之房屋、土地及汽車約價值300 萬餘元。被告為美國普渡大學營建管理博士,曾任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副教授,於103 年、104 年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所得各約340 萬餘元、255 萬餘元,名下尚有坐落在臺北市大安區、彰化縣西湖鎮之房屋、土地及投資約值2,900萬餘元等財產狀況,有原告心寧診所深度心理治療紀錄、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71 號判決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見卷第25、244 至250 頁、卷附證物袋)。爰審酌被告與原告配偶即丙00於懷孕中即已有相姦行為,被告對於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及被告長於丙0020餘歲,又為丙00之老師,社會閱歷豐富,竟不思謹守男女分際,反與丙00發生相姦行為,而妨害原告家庭行為,為社會所不容,一般人均認係不適宜行為,因而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度,以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之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 萬元,核屬過高,應予核減為40萬元為適當,故原告於此範圍內之慰撫金請求,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不相當,不應准許。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送達訴狀,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12月15日(見卷第41頁)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事實認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茲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時間 │地點 │ │號│ │ │ ├─┼────────────────────┼──────────────┤ │1 │101 年11月16日9 時至22時 │沐蘭汽車旅館 │ ├─┼────────────────────┼──────────────┤ │2 │101 年11月26日17時至18時20分 │萊閣時尚會館 │ ├─┼────────────────────┼──────────────┤ │3 │101 年11月27日14時18時30分 │臺灣大學附近某汽車旅館 │ ├─┼────────────────────┼──────────────┤ │4 │101 年12月4 日9 時30分至11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5 │101 年12月21日14時至17時 │萊閣時尚會館 │ ├─┼────────────────────┼──────────────┤ │6 │102 年2 月20日至27日間某日9 時30分至11時│歐遊汽車旅館 │ ├─┼────────────────────┼──────────────┤ │7 │102 年5 月3 日15時30分至17時 │岩盤美浴悠stone SPA南西店 │ ├─┼────────────────────┼──────────────┤ │8 │102 年5 月6 日16時30分至17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9 │102 年5 月10日10時30分至12時 │萊閣時尚會館 │ ├─┼────────────────────┼──────────────┤ │10│102 年5 月15日17時至18時30分 │雲芝海旅館 │ ├─┼────────────────────┼──────────────┤ │11│102 年5 月20日13時10分至21時30分 │薇閣精品汽車旅館 │ ├─┼────────────────────┼──────────────┤ │12│102 年6 月21日16時30分至18時20分 │府中棧精品商旅 │ ├─┼────────────────────┼──────────────┤ │13│102 年6 月24日16時30分至17時5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14│102 年6 月28日21時30分至20時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 ├─┼────────────────────┼──────────────┤ │15│102 年7 月1 日9 時至17時20分 │金湧泉溫泉汽車旅館 │ ├─┼────────────────────┼──────────────┤ │16│102 年7 月8 日13時30分至16時 │雲芝海旅館 │ ├─┼────────────────────┼──────────────┤ │17│102 年7 月9 日8 時30分至17時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 ├─┼────────────────────┼──────────────┤ │18│102 年7 月10日12時30分至15時 │府中棧精品商旅 │ ├─┼────────────────────┼──────────────┤ │19│102 年7 月15日9 時30分至14時 │府中棧精品商旅 │ ├─┼────────────────────┼──────────────┤ │20│102 年7 月18日17時至18時50分 │喬合大飯店 │ ├─┼────────────────────┼──────────────┤ │21│102 年7 月19日9 時30分至22時 │宜蘭礁溪附近某旅館 │ ├─┼────────────────────┼──────────────┤ │22│102 年7 月22日16時30分至17時3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23│102 年7 月26日10時至17時20分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 ├─┼────────────────────┼──────────────┤ │24│102 年7 月30日13時至14時20分 │喬合大飯店 │ ├─┼────────────────────┼──────────────┤ │25│102 年8 月9 日14時30分至17時15分 │府中棧精品商旅 │ ├─┼────────────────────┼──────────────┤ │26│102 年8 月12日12時至13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27│102 年8 月15日14時至16時 │喬合大飯店或府中棧精品商旅 │ ├─┼────────────────────┼──────────────┤ │28│102 年8 月26日16時30分至17時4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29│102 年8 月28日13時至14時30分 │喬合大飯店或府中棧精品商旅 │ ├─┼────────────────────┼──────────────┤ │30│102 年9 月4 日13時至14時40分 │喬合大飯店 │ ├─┼────────────────────┼──────────────┤ │31│102 年9 月10日10時至11時4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32│102 年9 月11日11時至18時 │安盛商務旅館 │ ├─┼────────────────────┼──────────────┤ │33│102 年9 月30日某時 │喬合大飯店 │ ├─┼────────────────────┼──────────────┤ │34│102 年10月1 日12時至13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35│102 年10月3 日12時至14時 │采舍精品汽車旅館 │ ├─┼────────────────────┼──────────────┤ │36│102 年10月16日14時30分至17時10分 │喬合大飯店 │ ├─┼────────────────────┼──────────────┤ │37│102 年10月31日9 時40分至12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38│102 年11月4 日12時30分至17時 │府中棧精品商旅 │ ├─┼────────────────────┼──────────────┤ │39│102 年11月6 日17時30分至19時 │安盛商務旅館 │ ├─┼────────────────────┼──────────────┤ │40│102 年11月7 日13時至14時3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41│102 年11月11日15時20分至17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42│102 年11月20日10時30分至12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43│102 年11月21日15時30分至17時20分 │喬合大飯店 │ ├─┼────────────────────┼──────────────┤ │44│102 年11月26日15時30分至17時2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45│102 年11月28日14時30分至15時40分 │喬合大飯店 │ ├─┼────────────────────┼──────────────┤ │46│102 年12月2 日10時30分至18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47│102 年12月3 日9 時30分至17時30分 │挪威森林精品SPA汽車旅館 │ ├─┼────────────────────┼──────────────┤ │48│102 年12月9 日10時30分至12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49│102 年12月12日13時30分至16時50分 │薇閣精品汽車旅館 │ ├─┼────────────────────┼──────────────┤ │50│102 年12月16日16時30分至18時3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51│102 年12月19日12時15分至13時4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52│102 年12月20日16時30分至17時20分 │安盛商務旅館 │ ├─┼────────────────────┼──────────────┤ │53│102 年12月24日13時至14時10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54│102 年12月26日1l時30分至13時 │天閣酒店 │ ├─┼────────────────────┼──────────────┤ │55│103 年1 月2 日12時30分至15時 │歐遊汽車旅館 │ ├─┼────────────────────┼──────────────┤ │56│103 年1 月3 日13時33分至14時15分 │歐遊汽車旅館 │ ├─┼────────────────────┼──────────────┤ │57│103 年1 月6 日14時50分至16時 │金湧泉溫泉汽車旅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