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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石珉千
  •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 上訴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上 訴 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志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所提上訴之上訴利益為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5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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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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