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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卓志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68號上 訴 人 武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哲 被 上訴 人 卓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其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俱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以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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