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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愛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

原告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如
被告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址設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有被告之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上載地址及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申辦製造業外籍勞工委任合約書、文件簽收切結書、點交簽收文件一覽表上所載被告地址可證,揆諸前揭意旨,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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