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89號
- 原告
- 心安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如
- 被告
- 九股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枝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址設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有被告之支付命令民事聲明異議狀上載地址及原告所提出之兩造間申辦製造業外籍勞工委任合約書、文件簽收切結書、點交簽收文件一覽表上所載被告地址可證,揆諸前揭意旨,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