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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廖燦昌、鄧翼正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嘉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邱瀚霆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參見本院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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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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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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