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鄭智敏
- 訴訟代理人
- 邱瀚霆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霖律師
- 被告
- 許嘉霖
- 訴訟代理人
- 鍾開榮律師
- 被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熙勝
- 被告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參見本院105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