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蔡慶年、廖燦昌、鄧翼正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嘉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邱瀚霆 黃建霖律師 被 告 許嘉霖 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熙勝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載明本件訴之聲明內容(參見本院105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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