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99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曹甄秝
- 被告
- 岳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陳政諺
- 被告
- 江繕竹(原名:陳江孟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之約
定,雙方合意以原告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院為原告總行所在地之第一審管
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訴,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
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
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及第
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岳鋒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岳鋒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5 年3 月18日經授
中字第10533258410 號函准許申請解散,並登記在案,另選
任被告陳政諺為清算人等情,有經濟部上開函、被告岳鋒公
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
,應以被告陳政諺為清算人,而為清算中被告岳鋒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岳鋒公司邀同被告陳政諺、江繕竹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
申請書及撥款申請書,於103 年11月26日向原告申請撥款新
臺幣(下同)5,000,000 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
利率如附表所示,並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8 條約定如被
告未按期清償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率10
%加計違約金,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
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岳鋒公司僅繳息至如附表所
示最後計息日,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被告岳
鋒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
岳鋒司共積欠3,650,951 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岳鋒公司除應
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
被告陳政諺、江繕竹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歷史利率查詢單、授信
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
往來明細查詢單及確認表等件為證,足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
。從而,原告依上列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及公示送達費
用15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載。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時間單位: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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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原借金額 │借據起迄日 │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
│ │ │ │ │(請求本金)│ │ │逾期6個月內以原 │逾期6個月外以 │
│ │ │ │ │ │ │ │利率10%計算 │原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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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50,000 元│自104 年1 月│104 年12月│1,238,212元 │自104 年12月│3.4884%│自105 年1 月18日│自105 年7 月18│
│ │ │16日起至106 │16日 │ │17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16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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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50,000元 │自104 年1 月│104 年12月│412,739元 │自104 年12月│3.4884%│自105 年1 月18日│自105 年7 月18│
│ │ │16日起至106 │16日 │ │17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16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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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25,000 元 │自104 年7 月│104 年12月│225,000元 │自104 年12月│3.203% │自105 年1 月8 日│自105 年7 月8 │
│ │ │6 日起至105 │6 日 │ │7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6日止 │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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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75,000元 │自104 年7 月│105 年1 月│75,000元 │自105 年1 月│3.129% │自105 年2 月8 日│自105 年8 月8 │
│ │ │6 日起至105 │6 日 │ │7 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8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6日止 │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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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25,000元 │自104 年7 月│104 年12月│525,000元 │自104 年12月│3.203% │自105 年1 月19日│自105 年7 月19│
│ │ │17 日起至105│17 日 │ │18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17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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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75,000元 │自104 年7 月│104 年12月│175,000元 │自104 年12月│3.203% │自105 年1 月19日│自105 年7 月19│
│ │ │17 日起至105│17 日 │ │18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17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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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75,000元 │自104 年7 月│104 年12月│375,000元 │自104 年12月│3.129% │自105 年1 月26日│自105 年7 月26│
│ │ │24日起至105 │24日 │ │25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24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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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25,000元 │自104 年7 月│104 年12月│125,000元 │自104 年12月│3.129% │自105 年1 月26日│自105 年7 月26│
│ │ │24日起至105 │24日 │ │25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1 月24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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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350,000元 │自104 年9 月│104 年12月│350,000元 │自104 年12月│3.5201%│自105 年1 月18日│自105 年7 月18│
│ │ │16日起至105 │16日 │ │17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3 月16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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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50,000元 │自104 年9 月│104 年12月│150,000元 │自104 年12月│3.5201%│自105 年1 月18日│自105 年7 月18│
│ │ │16日起至105 │16日 │ │17日起至清償│ │起至105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3 月16日止│ │ │日止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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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000,000 元│ │3,650,95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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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編號1至2:依原告公告之24-36 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即1.3 %+2%=3.3 %。 │
│ 賦稅另計後,即3.3%(1-5%營業稅-0.4%印花稅)=3.4884% │
│⑵編號3、5 至6:依原告公告之6-9 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即1.03 %+2%=3.03 %。 │
│ 賦稅另計後,即3.03%(1-5%營業稅-0.4%印花稅)=3.203% │
│⑶編號4、7至8:依原告公告之6-9 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即0.96 %+2%=2.96%。 │
│ 賦稅另計後,即2.96%(1-5%營業稅-0.4%印花稅)=3.129% │
│⑷編號9至10:依原告公告之6-9 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即1.03 %+2.3%=3.33 %。 │
│ 賦稅另計後,即3.33%(1-5%營業稅-0.4%印花稅)=3.5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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