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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3號

原告
恬褋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芙芩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律師
被告
大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至遲應於庭期前2 週提出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載明原告主張之事實(格式應如本院106 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原告訴訟代理人所述)暨相對應之法律請求之依據、證據(勿簡略記載援引先前書狀所述)。

三、被告抗辯本件為不可抗力因素(民事答辯四狀所載)之證據為何。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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