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7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北煌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維亮
- 被告
- 翁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零五年九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利息計算方式期間欄中關於「105年5 月25日」記載,應更正為「105年2月2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