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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上訴人
魏慶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生技有限公司、彭詠郁、廖煥騰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上訴聲明,本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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