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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威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伍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