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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82號

上訴人
酷多創意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政
被上訴人
辰晃服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璇
被上訴人
沈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0,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8,897,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65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63,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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