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洪世昌
- 被告
- 這牆音樂藝文展演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傅鉛文
- 被告
- 祝驪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稱現正和原告進行調解換約中,請求再開辯論,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