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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5號

原告
楊芷琦
被告
伯利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227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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