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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給付契約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9號

原告
晉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紘國際有限公司、雷隆程間請求給付契約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雷隆程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記事不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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