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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學生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恩李普康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
即反訴原告
私立上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即反訴原告
私立史蒂芬英語短期補習班
即反訴原告
私立文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美齡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歐文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即反訴原告
私立翰揚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即反訴原告
私立合齡英語短期補習班即陳奕銳
即反訴原告
吳美齡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私立英橋英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李嘉菘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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