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5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學生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恩李普康
- 訴訟代理人
- 謝富凱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琳達英語短期補習班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上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史蒂芬英語短期補習班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文齡英語短期補習班
- 上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美齡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歐文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翰揚英語短期補習班即吳美齡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合齡英語短期補習班即陳奕銳
- 即反訴原告
- 吳美齡
-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幼蘭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私立英橋英語短期補習班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菘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