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790號

抗告人
溫宇生 現於臺北監獄
訴訟代理人
溫振鎰
抗告人
莊榮兆

      張俊宏  現於臺北監獄

      林忠正  曾在監於臺北監獄、自強外役監

      葉斯應  現於臺北監獄

      鄭民崇  現於臺中監獄

      林青松  現於苗栗看守所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鄭玉山、黃瑞華、蔡碧玉、楊治宇、賴浩敏、陳明堂、李婉玉、江錫麟、法務部、郭珍妮等10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7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溫宇生、莊榮兆、張俊宏、林忠正、葉斯應、鄭民崇、林青松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分別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8日、同年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均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9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