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51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訴訟代理人
- 劉選麟
- 被告
- 弘華科技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廖家嫻(原名廖家榆)
- 被告
- 馮林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特別代理人廖家嫻(原名廖家瑜)」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兼特別代理人廖家嫻(原名廖家榆)」;又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廖家嫻(原名廖家瑜)」之記載,亦應更正為「廖家嫻(原名廖家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