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31號
- 原告
- 鄺金鐘
- 被告
- 林茂榮
- 被告
- 楊東霖
- 被告
- 曾雅芬
- 被告
- 黃舒悅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炳飛律師
- 鍾月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 「維持分別共有關係之共有人」欄位中關於「林東茂」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茂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