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 萬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