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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姜悌文郭思妤陳彥君

上訴人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被上訴人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42號訴訟(歷審案號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42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7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系爭另案業已於111年8月29日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應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90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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