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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建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 萬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5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8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