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欣電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欣電業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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