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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福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杉吉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一六八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駁回判命上訴人給付金錢賠償部分,訟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另請求駁回判命上訴人於「ETtoday 東森新聞雲」網站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該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八六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總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元(1,500元+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6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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