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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匡偉林晏如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誠心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義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2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30 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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