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68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當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益嘉
- 被告
- 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婉甄
- 被告
- 人
- 被告
- 蔡啟正
- 訴訟代理人
- 何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婉甄、蔡啟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鴻邑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婉甄、蔡啟正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1、2之違約金率(第二及第四欄位)「0.8625%」之記載,應更正為「0.862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