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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翰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藏香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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