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1號
- 原告
- 余永清
- 訴訟代理人
-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蔡皇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夢靈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陸拾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6,345元,惟本件訴之聲明係原告請求被告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自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可得客觀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之利益,當在取得土地之使用、收益及處分之價值,即所有權之價值,而土地之價值,地政機關每年皆有公告其現值,該現值係經主管機關依每年社會經濟情況決定之,接近於土地之客觀交換價值,在無其他客觀憑據下,自應以土地之公告現值,認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可獲得之客觀利益,核定原告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按臺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地二類謄本所示有關上述大安區懷生小段585地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50萬8,402元/平方公尺,故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692萬0,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9,607元,扣除已繳納1萬6,345元部分,原告應補繳5萬3,26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