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90號
- 原告
- 陳曉瑩
- 訴訟代理人
- 鄭瑞崙律師
- 被告
- BRADLEY MILES EMERY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88843號關於兩造間交付子女強制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