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38號
- 原告
- 柏辰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雅雯
- 被告
- 李慶煌
- 被告
- 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國城
- 被告
- 鄭絢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